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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双先榜样】彭水县检察院检察四部:苦乐背后,这是“高墙内外”公正守护者的独家记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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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检察院联合公布《关于表彰全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》,对全市检察机关20个先进集体和2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。本微开设的《双先榜样》专栏,将陆续展播“双先”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,以激励全市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汲取榜样力量,对标模范标准,创先争优,奋发进取,推动新时代检察事业创新发展。敬请关注!


本期双先榜样:彭水县检察院检察四部


你是否还记着这样的画面:在电网围绕、高墙隆起、戒备森严的看守所,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交流;在乡村,他们在羊肠小道上定期走访;在社区,他们在视频监控中“查漏补缺”。执行这些任务的检察官,被人们称为“高墙内外”的公正守护者,他们用耐得住寂寞、扛得起责任的工作态度,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诠释得淋漓尽致。


现在,让我们一起走进隶属于彭水县检察院检察四部的几个年轻人,跟着他们的脚步去寻找那份属于“高墙内外”公正守护者的独家记忆。


资料图





发力于“高墙之外”

社区矫正检察的苦与乐




行走在乡间小路,穿梭在村镇街头,全县39个乡镇,无一落下。正是因为他们坚持不懈的努力,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,一个又一个监外执行人员顺利回归社会。


2018年2月,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裁定予以假释,按照规定,李某某回到户籍所在的重庆市彭水县接受社区矫正。


然而,2019年1月,彭水县检察院检察四部在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督检察中发现,李某某每月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流于形式,随即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,要求该单位重视对矫正人员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,要改变“收的下、管得住、找得着”的管理模式,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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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司法所重新组织李某某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,不仅帮助李某某加强学习,还通过社区服务让李某某更好地融入社会。”彭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欧可武说,“此次社区矫正监督,还在李某某与检察机关之间架起了一座信任的桥梁。”


监督不是终点,而是工作的起点。


原来,李某某假释时向一审法院缴纳了罚金和赃款,但因信息滞后李某某仍然被列为失信人员,导致其因无法贷款购买商品房,情绪一度低落。彭水县检察院检察四部副主任丁可了解到情况后,积极帮助李某某解决相关难题。


“我们通过向李某某提供释法说理,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,引导其申请一审法院删除失信信息,李某某从最初委屈、茫然,转变为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。”提到这个事情,丁可很是欣慰,“经过前期的帮扶教育和引导,现在李某某在一家酒店做厨师,也在县城买了房,遇到法律问题也时不时地咨询我们呢。”




着眼于“墙内监督”

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苦与乐




审查有力度,办案有温度,是他们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两把“标尺”。综合兼顾、善意考量,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,又实现法情理有机统一,更是他们一直遵循的工作理念。


2019年办理的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便是有力的印证。
犯罪嫌疑人殷某某,系济南某私营公司的法人代表。因涉嫌犯罪,2019年6月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。

 

2019年9月,殷某某的妻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,彭水县检察院检察四部检察官丁可立即着手,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。

 

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、公司增值税发票、营业执照、合同等,查明该公司正处于合同履行期,由于不能及时处理项目相关事宜,已导致工期滞后,农民工工资、供货商货款拖延。


丁可在向侦查、审查起诉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后,发现殷某某系初犯,且有悔罪表现、配合调查、积极退缴赃款和自首情节,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,能认真遵守监管制度。


让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感到“意外”的是,2019年10月,办案部门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,同日看守所对其予以释放。
取保候审后,殷某某回到企业加强管理,确保企业正常运营,促进合同履行。


“特别感谢检察官给予我的帮助,真正挽救了我的企业,我愿意认罪认罚,遵守取保候审规定,戴罪立功,把企业经营好,为社会做贡献。”2019年12月,犯罪嫌疑人殷某某把一面写着“为民企排忧解难,护正义两袖清风”的锦旗送到彭水县检察院,当场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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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,按照上级检察院的部署,该院检察四部认真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,依法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,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利,依法审慎、规范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,做到每案必审,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家的不必要羁押,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。

 

彭水县检察院检察四部主任李晓斌表示,接下来,将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契机,继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,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。





立足于“综合帮教”

刑罚执行检察的苦与乐



静得下来倾听,沉得下去诉说。在他们看来,将柔情融入刑罚执行的刚性中,耐心倾听在押人员的诉求,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,助推刑罚执行质量和水平双提高。


检察官丁可向小编也分享了自己的亲身经历。


2018年10月,罪犯李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。

 

2019年2月,丁可在交付执行检察工作中,发现公安机关未将罪犯李某收监执行刑罚,便立即开展监督,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。公安机关及时将罪犯李某抓获送彭水县看守所羁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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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李某收监后对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一直有抵触情绪,我们多次与李某交心谈心,释法说理。”丁可说,“我们还找到李某父母,劝说李某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。”

 

通过监内与监外并行、释法与说理并用,李某在刑满释放前,认罪悔罪,主动联系检察官,承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。

 

2019年7月,李某刑满释放后出资购买本土鱼苗进行放流,使生态修复得以高质量履行。“多亏了检察官的教育、帮助,不然我还不知道自己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。”李某表示,今后他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,保护好生态环境。

 

“该案的成功办理,彰显了司法权威,达到办理一案、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,并对类案办理提供宝贵经验。”丁可表示,虽然案件办理过程有些曲折,但结果良好,值得欣慰。


“约见在押人员,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,并当场解答。”检察四部检察官助理向煌说,“我每天的日常工作就是巡视、谈话和检查,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,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。


“2017年以来,我院检察四部共办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11件次,违法扣押款物监督案件4件,强制医疗交付执行监督案件1件1人,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23件23人,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很好的成效。”彭水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、副检察长黄治文表示。


殊荣的背后是青春挥洒,只有经历过其中的苦与乐才能真真体会。正是这几味苦,加上驻所检察官的默默付出,才有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乐,才有了更好的业务成绩,才有了这份属于“高墙内外”公正守护者的独家记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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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 | 市检察院政治部综合室、重庆检察四分院、彭水检察文字 | 叶方阳、张雷对 | 张典斌    编辑 | 张博、赵海含排版 | 吴思倩    审核 | 刘海东、马弘主编 | 侯映雪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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